你怎么定义公平这个词的?
有的人会觉得,所有人站在一个起跑线上叫公平;另外一部分会觉得,让弱者得到比强者更多的照顾是公平。不管赞同哪一点,至少揭露了一个问题,就是并没有真正的生而平等,虽然这可以作为一个理想主义的蓝图。
持这两个想法的人,前者极端的甚至会支持社会达尔文主义(纳粹...),后者就像opheliascarlett君说的那样,很多政府可能很多情况下倾向于选择让弱势群体享受更多的照顾。
oph君觉得前者比较好,不过我觉得后者的存在也是很有意义的。毕竟当社会资源固化到一定程度,贫富分化过大,社会稳定也会受到威胁。所以一定的政策倾斜其实对社会的上层也是有利的。
我个人不认为公平的意义在于道德,而在于对社会稳定的作用。
一些浅见,如果存在问题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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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你知道有个哲学的分支,叫伦理学吗。这个学科概括起来就是,从古至今所有哲学家对公平的理解和如何做到公平的讨论。
现下政府最推崇的应该是功利主义,牺牲小部分利益获取大部分利益。也就是说,牺牲一个人可以拯救一群人的时候,被牺牲的这个人会被认为是光荣的,追封个烈士子女高考加分。大部分情况下人们会觉得这很合理,除非牺牲的是你爱的人或者你自己。还有一些理论比较残暴,比如受进化论启发的leviathan,基本上他认为法律是弱者的武器,因为在没有规则的世界,强者为所欲为,弱者就联合起来保护自己,最后双方达成协议,谁都不准伤害谁,不然就其他人就可以一起伤害加害者。基本上说人话就是,他认为公平这种东西只有在自然形态下才存在,大家发挥自己最大的本事去生存,最不公平的,就是人类现在的各种法则(通称司法系统,英文的司法系统直译就是公平系统呢)。其实我个人是偏向这个理论的,君不见法律女神蒙着双眼一手拿天平一手拿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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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白小呆 于 2013-4-9 21:59 编辑
少年们,趁着年轻的时候多出去走走转转,走南闯北的增长点见识。我曾经参加过安利组织的洗脑活动,当然他们没有成功。别的不说,我只觉得他们有句话说的很有理。见识是无价的,多少钱都换不来。想想,在你写PPT时,阿拉斯加的鳕鱼正跃出水面,你看报表时,梅里雪山的金丝猴刚好爬上树尖。你挤进地铁时,西藏的山鹰一直盘旋云端,你在会议中吵架时,尼泊尔的背包客一起端起酒杯坐在火堆旁。我这人很没有主意,也不知道以后要干什么,对未来也没个规划,向来也就是如所有的女人一样,嫁人,生孩子,养孩子,养孙子...然后我去了很多地方,在那些地方里我找到了我真正想要做的事情,想要做一辈子的事,并且真正可以令我开心的事情,我也遇到了很多有趣的人,有趣的事情,还有美丽的风景,美到我死在那里也觉得满足,吃到很多美事,西藏的牦牛肉,丽江很便宜的活三文鱼,广东我就不说什么了...以前纠结的那点儿女情长,就像是个微不足道笑闹,视野开阔了,心也明朗了,不要把自己放在哪个圈子里,画地为牢禁锢的是自己,你本可以活的更肆意。人不过是间的过客,红尘的游者,山中的浮尘,天宇下的蝼蚁,时光中的微不足道的一瞥,我走过皮鞋走不到的路,闻过分着香水闻不到的空气,见过写字楼里永远遇不到的人,我很满足,我什么都不是,但我很开心。
本帖最后由 白小呆 于 2013-4-9 22:00 编辑
又是一个陈旧的话题。我只想说,对和错其实于事件本身不具备效力。同样的事,对于有些人是对,对于有些人来说就是错。比如我考上北体大,对我来说很不错,我最的很好很对,可是对于有些人,他人生最大的败笔就在于他报考了这么一所学校,他本来可以去北体大隔壁的北大。可是于事件本身,我们在一个学校。然后?然后没有然后了,在一个学校嘛,在就在喽,谁知道你是谁啊。对与错都在用个人的判断,对错这种东西,从来都不客观,也很无趣。被总是给自己下太多的规则,太多的对错只会令人懊恼烦躁,事情发生了,接受就好。这世上没有偶然,有的都是必然。很装逼哈,可是事实就是这样,我到觉得这话很是朴实。每一件事,每一个决定都牵扯着过去,暗示着未来,它发生,那便是一个日久积累的过程。对错只是个结果,麻烦回头看看自己以前干了什么。然后从这个对错开始,怎样展开未来。
本帖最后由 白小呆 于 2013-4-9 22:00 编辑
这个话题真是十分的陈词滥调。人是生来即善,还是生来即恶。善与恶,它们是学来的还是天生的。善与恶的规则又是什么。有一个古老的问题,很有趣。若杀人是恶,那么一个人杀死了另一个十恶不赦的人是善是恶?这涉及到很多问题,人权,法律,道德。若说人权,杀人即为恶,因为他剥夺的那人的人权。若说法律,杀人犯法,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若说道德,杀人为恶,可是杀死一个恶人,却拯救了很多即将被他折磨的人,他又为善。所有这倒是是善还是恶?小时候看百科的时候有这么一条。蜗牛很可爱吧,他们一直被人类赋予了努力的美好品质,歌不是这么唱的吗?我要一步一步往上爬...可是这种拖着壳的柔弱生物在他们还是卵的时候,先孵化出来的蜗牛会吃掉还没有孵化的兄弟姐妹以摄取足够的养分。那时候看着觉得心里特不舒服,杀死自己的兄弟姐妹这种事啊。然后我发现我错了,它们是蜗牛,它们有它们的生存法则,对于它们来说,什么善恶,都没用,活下来就是善。我有个朋友,他不吃狗肉,因为他觉得人很残忍,狗这种忠诚善良的动物都吃。我一直觉得,他有很大的一个误区。人总是喜欢把外物人格化,赋予外物人性。这是很可怕很无厘头的一件事。首先,食用的狗和宠物狗是不一样的,就像荷兰猪和家猪;其次,猪就不忠诚?谁说他不忠诚了?人说他笨,说狗忠诚,天知道,猪要比狗聪明来着,吃猪肉的时候怎么不见有人说残忍。还有很多人,搞了个什么保护宠物组织,去拦将要处死流浪猫狗的车。要知道,生物都是生存周期,老了就要死的。而这些猫狗他们占用了人类的生存空间,不得不杀。这是恶吗?要知道那些处理猫狗的人是为了谁而杀死它们的。如果城市里充满了猫狗,人怎么活?屁大点的地方还不够放人的呢。然后呢?保护小团体说流浪猫狗处理者恶毒,可是他们难道同样享受着这种恶毒来带的生存空间?那么他们是不是也同样的恶毒?若按照这种说法,他们不应该去拦车,而应该自杀,用他的生存资源养几只流浪猫狗。还有最近的H7N9,为了这个,军队出动了,屠鸟。我继父看到他说:你看人多可恶。可恶吗?难道他没有享受这种可恶带来的福利,既然享受了,那么有什么资格去说屠杀者可恶?所有的这些行为说法都是道貌岸然自诩清高而已。若是因为这些鸟人死了就不可恶了吗?所有的生物都是自私的,这没什么错,也不涉及什么善恶,只就人还纠结这些有的没的,也只有在酒足饭饱生活安稳之时才有这种闲情逸致。善恶都是人给人定下的规则,还不是人怎么说就是怎么个样子。若有一天我心爱的大狗狗要吃了你,而宠物为恶,你是杀了它还是被他吃掉?以身饲狗很高尚哈。别闹了少年。看开点。只有活着才是正经事。
本帖最后由 saneseed 于 2014-8-31 14:17 编辑
善恶是道德范畴,而每个道德行为往往会有“悖论”。就是说,你所做一切道德抉择的总会有人说你好,也总会有人说你坏,然而有趣的是,这两边的结论都是有道德依据的。举个简历:“应该救助穷人,因为他们无助;不应救助穷人,因为会滋生懒人。”,对于人与自然关系也有类似的例子:“要帮助茧中垂死挣扎的幼蝶,因为它可怜;千万不要帮助它,因为它能经过这次锻炼而振翅高飞”。。。更多例子可尝试百度“道德悖论”
另外,道德系统的最小模型是三元的,像“三体问题”,这里是三个人,大家可以想象一下“三角关系“能演绎多少道德故事?谁能绕过悖论辨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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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说善恶本就有点肤浅,善恶是种相对的,善恶也是你自己内心产生的,而并不是别人规定的什么,,,,这么说吧,这世界只存在立场,不同立场之间不存在善恶,只有在同一立场下才有善恶之分,如果明确了这个,善恶解释起来就简单了,符合立场利益的,就是善,相背离的,就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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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月斩马 发表于 2014-1-18 16:14最近在玩《神偷3》,结尾是这样的:“我走在街上,忽然感觉到那薄雾背后的异样,然后我紧紧抓住了那只 ...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被自动弄成GCD了……好贴心啊……不会被查水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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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白小呆 于 2013-4-9 22:01 编辑
我一直觉着做个现世的天才是一件很可悲的事情。智力超常必然导致世人的不理解,有句话这么说:天才的思维不是你们这些普通人能够理解的。所以你看,天才很可悲的,他们没有特别之心的朋友,因为没有人懂得他们在想什么,他们大多言行怪异,这是正常人眼中的他们。比起善意,人们更热衷于用恶意去揣度。对于天才,若是崇拜,那么他是聪明的,可是更多是人,对于天才们做的更多的是排斥,打压,恶语相向,就像女人嫉妒比她们更漂亮的美人一样。无法超越,无法企及,无法理解,于是便会有众多是人联合起来在数量上打到强者,但最为悲哀的是,他们并没有恶意。这种无意识的恶才是最悲哀可憎的吧。人们称天才为疯子,是的,在常人眼中他们是疯子,因为人们一直都是常人。我不是天才,我只是知道,聪明也是力量,力量过大也是罪。于是很多年后,那个疯子终于被人记起,他原来是个天才。可天才已逝。
本帖最后由 白小呆 于 2013-4-9 21:59 编辑
弗洛伊德说人有两种本能,生的本能和死的本能。他的想法,嗯...很有趣。是个人都知道,从出生起人就是在等死。死亡是无可逃避是事实,可是却不管经历多少代人它总是令人恐惧。人惧怕死亡。不管怎么嘴硬都无毫无疑问的恐惧。现在不怕是因为现在你觉得还不到要死的时候,仿佛那是很久很久以后的事情。好吧,想想那些过个马路就被撞死的。人害怕死物,即使每天都在吃尸体。孙二娘很恐怖哈,那恐怖是因为吃到了同类是尸体还是因为惧怕同类是尸体,或是杀死同类的孙二娘?人也吃其他动物是尸体,恐怖吗?人一辈子总能见到同类的尸体,恐怖吗?有很多人杀死了同类,杀人犯比比皆是,恐怖吗?最根究的,人恐惧的还是死亡本身,那只包子代表的是人肉而已,还有死亡,谁知道下一个是不是自己。恐怖片很恐怖吗?死神来了了就是一群倒霉孩子意外死的故事,见鬼系类恐怖片拍来拍去也没什么新意,在之后就是很具有创造力的丧尸。翻来覆去情结以前新意都没有,可是总有很多人被吓的一愣一愣的。说到底,那恐惧还是来自死亡,所有的鬼,丧尸,尸体所代表的都是死亡的符号。即使死无可逃避,人还是怕,十分不理性对吧,可是没办法,那是与生俱来的本能,就和吃饭睡觉一样的本能。然后就是生的问题了。既然要死,那或者是为了什么?我想大概是繁衍吧。所有的生物都会繁衍,当然除了很另类的杂交产物,比如骡子比如狮虎兽,那是人类玩出来的,动物没这么玩的。吃东西是为了生存,睡觉是为了休息,然后我现在还活着,那我老了的那一天呢?于是我需要繁衍,我需要继承,继承我的基因,我的知识,我的记忆,我的能力行为。一个是个体的生,一个则是种群的生。所以从更广阔的角度来说,个体的死亡并不算是死亡,因为他的基因还在,他的同类,他的子孙。人活得是在很美好。很多生物,它的繁衍就是它死亡的那一刻,似乎在人来看来有些浪漫情结。嗯...好吧这种想法挺蠢的。我是个人,我还要死,所以在那之前我还没活够。
感谢对活动的支持@@1!!
但是,少侠也请参看此次活动的具体要求https://www.gn00.com/t-267967-1-1.html
如果在思辨堂发起了一个讨论帖,那么也请在新闻室发相关的资料帖或新闻帖
少侠现在发了那么多的思辨帖,那么也请在新闻室发跟思辨堂帖子相应的一些新问帖或资料帖
否则是会被认为屠版,警告扣分的哟#6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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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白小呆 于 2013-4-9 21:58 编辑
小时候大人总是说:女孩子要自重。话里的意思不言而明,这是告诉你,不要和男人乱搞呢。男生我不知道,女生心里自小会有些罗曼蒂克的情怀,比如那一天碰上一个白马王子和他拉拉小手亲亲小嘴。当然,都市言情浪漫小说都是这么写的。仿佛女人就一定一辈子只能和一个男人上床,节操无比重要。时下的主流。可是慢慢的了解了这个世界之后我发现,其实那些固守的观念其实约束并没有那么强。约个炮是很大的事吗?那简直就和今天去吃个新鲜菜一样,没什么大不了。看对眼了互相解决生理问题有什么?并不是抱怨什么,人心不古之类的陈词滥调。我想说的是,其实这种观念何尝不是一种对自己的禁锢。在云南听说过这么一件事。某天以为男士在客栈里看到了以为漂亮的妹子,于是他在胸前伸开五指,邀请这位漂亮妹子和他滚床单,然后那位妹子在胸前比划了一个三。那位男士点头同意。然后早上的时候男士起床发现妹子已经走了。并且他在枕头下发现了和三百块钱一张便签。便签上写的:谢谢你,我昨天度过了一个愉快的夜晚。云南还这真是屌丝们的天堂。可能很多人觉得这件事很怪异,但其实仔细想来也并没有什么。很多地方认为男人才是强势的哪一方,是决定与主导性关系发生的那个,但其实这也是一种定式思维。社会上一般会这样说,若一个女人滥交,那么便会说她不知廉耻,好像女人,没嫁人就一定要是处女,嫁了人出轨便是天大的事,若是个男人社会却回答他保持宽容,仿佛这种事理所当然,见怪不怪。那天听人说,对于男人来说,女人就像是挂在墙上的一幅画,而对于女人,男人则是屋里放的一首歌。画可以挂很多,可是歌只能放一首,以为放的多了便不是调调了。对于这种分辨男女的奇怪情结,我表示敬谢不敏。难道男和女是两种不同的物种?人总是喜欢做这种奇怪的事情,就像是为了彰显自己的与众不同,男人女人,南方人北方人,总是有分不完的类别,然后固守分类规则。其实挺蠢挺无聊的。我的MP3里有462首歌随即循环播放。我家墙上挂着很多小哥的画。我没事就对着街上的漂亮小哥流口水,当然漂亮妹子也很不错。能拿我怎样?说我不知矜持,没有廉耻?你谁啊?管得着吗?爱情这东西很飘渺,能得到那是运气好,命好,更多的人处对象也只是一时的好感,称不上爱,最对是喜欢。有情饮水饱只是一个美好的理想型,要是真到了现实生活,柴米油盐足够磨灭那些自以为是的爱情。而且,除了爱情,还有很多要做的重要的事,比如赚点钱,养活自己养活父母,交交朋友,发展点爱好,出去旅旅游,看看大好江山,走南闯北长长见识,然后还可以去街上看看美人。爱和性并不是连体婴儿,不总是一起到来,一起行动,他们是双胞胎,两个单独的存在。当然双飞更美好,不是吗?爱即不高尚也不卑贱,性既不肮脏也不羞耻。他们都是平平常常的事情,切莫脑补过甚。女人总希望有个全心全意爱自己照顾自己的男人,而男人们则希望有个美人在怀,要是个处就更好了。拜托啦,醒醒吧少年们。当然我说这些并不是给自己开脱什么。我表示自己长这么大只拉过男人的手,和女生亲过嘴,还只是碰碰嘴唇而已。我很纯洁。
【我思】关于刑法中一些条款的疑惑首先一定要声明的是,这些疑惑和讨论以及观点,全部建立在尊重现行刑法的基础上,仅作学术性讨论,坚决捍卫刑法的尊严和权威!如果您能翻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典》),以下的基础情况简介就可以跳过了……《关于“嫖宿幼女罪”的思考》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刑法典》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妇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三)在公共场所当中强奸妇女;(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归类于《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刑法典》第360条第2款【嫖宿幼女罪】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归类于《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再看两条相关批复:【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200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条件的解释》(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最后再来看嫖宿的解释。根据百度百科,嫖宿,指“和妓女或女娼住宿在一起”从以上推知,嫖宿幼女,应当是在“幼女主动、自愿或者基于某种原因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行为人明知卖淫者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以交付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1)在此我们先不谈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该如何处理,单说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为什么要定强奸罪?因为强奸这个行为,损害了妇女的性自由的权利,而对于尚未发育成熟的幼女来说,强奸行为造成的灾难性的影响成倍扩大——幼女的身心通常是比成年人更脆弱的。所以把强奸罪归在“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下。而为什么要定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罪是归类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的,也就是说,这个罪名的出发点是该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从法定刑上看,嫖宿幼女罪的处罚是比强奸罪要轻的。但是,嫖宿幼女却会和强奸幼女造成同样、甚至更为悲惨的后果——因为觉得是在“嫖”,所以更加肆无忌惮。《水果硬糖》中有一句话用在此处非常合适:“她们学着成年女人的样子去表现自己,不代表她们能做成年女人能做的事!”幼女的生理机能没有发育完善,更容易受伤(这是一个比较程度,不是说成年女子被强奸不容易受伤)。从这个角度上讲,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轻于强奸罪是不合理的,因为它们实质上都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其次,从司法解释上看,强奸幼女是“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那么,嫖宿幼女也应当属于这个范畴。刑法中有个精神,叫“同一行为不能被两次处罚”,那么,像嫖宿幼女这种同一行为侵犯两个法益——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的例子,该如何定论呢?笔者的意见是,这应当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嫖宿幼女罪的起刑期是五年,并处罚金,而强奸幼女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基础上,从重处罚,如果我们默认剥夺自由比罚金更重的话,应当说,适用强奸罪更符合情况。那么嫖宿幼女罪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呢?再从法的作用上看。法的作用有两大点,一是规范作用,二是社会作用。其中,规范作用又细分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社会作用又可分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务两大点。无疑,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都是禁止性规范,对于它们的评价都是负面的,也在指引、教育人们不要这么做,但从预测上,嫖宿幼女罪获罪轻于强奸罪,未免有指引人们行为偏向嫖宿幼女的嫌疑,这点,无论是对维护阶级统治还是执行社会公务都是不利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上讲,嫖宿幼女罪有存在的必要,但从以上推论可得出,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不应低于强奸罪,甚至应当更重一些。例如,在法定刑中,使主刑标准和强奸罪一致,并保留罚金的附加刑。引用内容:(1)骂街前请先百度: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区别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99214.html(若违反版规非常抱歉……不过学术性嘛……学术自由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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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并非说一定要“求重”,而是在“符合强奸罪的强奸幼女的情况下,刑罚不应轻于强奸罪所定刑罚”。两条法条的矛盾点在“强奸罪”中关于奸淫幼女的成罪标准和“嫖宿幼女罪”是重叠的,同种行为我认为应当同种处罚,而如果再考虑到嫖宿幼女罪还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这个客体,处以罚金我觉得是比较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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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这么想的,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些应当被保护的利益。
在我国,卖淫的行为事实上是违法的,嫖宿幼女罪是放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也就是说,它处罚的是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问题是,在之前的法条规定中,强奸罪就已经说“无论幼女是否自愿”了,这样的话,嫖宿幼女罪是否可以直接列入强奸罪呢?
刑法处罚的不仅是“有结果的行为”,还包括“有可能造成危害极大的结果的行为”,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有未遂犯。
从处罚力度上看,嫖宿幼女罪是否是在为某些特权阶级提供免死金牌?
所以在这里不光是对法律的解释争议,我觉得有问题的是,关于嫖宿幼女的法律,需不需要修改?需要的话如何修改?
正如你所说,主观意愿很难判断,所以这里又出现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人强奸了幼女,但他说是嫖宿,要怎么认定呢?通常情况的做法是,在某些行为出现时认定主观意愿归于某一种类。在强奸罪上,直接把“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归在强奸里的。那么嫖宿幼女罪的认定又出现问题了。
我觉得这两条法律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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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严格意义上来说,两者的主观意愿不一样吧,未成年的少女进行此类活动,有很多是出于自身意志的判断,比如为了钱。在这一点上,她们和成年女性并没有什么区别。如果从这样一个方面来考虑,那么显然比起强奸幼女而言,应该是被轻判的。既然这是一种交易活动,虽然其本身是非法的,但是那也是一种金钱交易的结果。你不能说,因为和幼女发生性行为可能会对幼女造成更大的危害而要求家中判决。因为我们在这里判断的主观意愿,而不是可能造成的后果。只要当实际结果产生之后我们才有可能根据结果从重处罚。不过,这里的问题,其实是法律本身的问题所导致的。因为法律从一开始判断主观意愿就十分无力,它依赖的是推定,或者更明确的说,就是有证据的假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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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楼说两句~~有时间的话再补……
个人认同应该要取消嫖宿幼女罪最重要的一点是在于这个罪把幼女指向了“妓女”这一群体,虽然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至少不应该是得到肯定的事实,幼女本身心身智皆不成熟,就算自愿,也不等于她清楚明白以及能够承担其后果,更别说现在多少人是利用幼女这种不成熟的心智诱骗、诱使其“自愿”,如果是为了考虑到某些特殊情况,何不把是否自愿作为强迫卖淫罪的酌量情节?虽然这种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但完全可以把这一情节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融入到相关罪名中,单列一条嫖宿幼女罪,对于每个单独个案中的幼女,等于无论她自愿与否,都已经被贴上“妓女”标签,二次伤害,与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精神也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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