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飒玥茗
在这里严格意义上来说

dlsdyc 发表于 2013-4-9 21:37

在这里严格意义上来说,两者的主观意愿不一样吧,未成年的少女进行此类活动,有很多是出于自身意志的判断, ...

我是这么想的,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些应当被保护的利益。

在我国,卖淫的行为事实上是违法的,嫖宿幼女罪是放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也就是说,它处罚的是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问题是,在之前的法条规定中,强奸罪就已经说“无论幼女是否自愿”了,这样的话,嫖宿幼女罪是否可以直接列入强奸罪呢?

刑法处罚的不仅是“有结果的行为”,还包括“有可能造成危害极大的结果的行为”,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有未遂犯。

从处罚力度上看,嫖宿幼女罪是否是在为某些特权阶级提供免死金牌?

所以在这里不光是对法律的解释争议,我觉得有问题的是,关于嫖宿幼女的法律,需不需要修改?需要的话如何修改?

正如你所说,主观意愿很难判断,所以这里又出现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人强奸了幼女,但他说是嫖宿,要怎么认定呢?通常情况的做法是,在某些行为出现时认定主观意愿归于某一种类。在强奸罪上,直接把“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归在强奸里的。那么嫖宿幼女罪的认定又出现问题了。

我觉得这两条法律是矛盾的。